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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2. 申請展延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展延者,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3. 第一項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前項展延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不得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或第八款檢附文件所載之合法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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