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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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 2.申請展延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展延者,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 3.第一項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前項展延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不得逾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或第八款檢附文件所載之合法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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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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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證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條文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逾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或第八款條文
- 所載名詞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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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