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根據農業金融法第 30 條,當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1983年10月5日法務部對農會法第30條之解釋,明確提到停止農會總幹事職權之事由主管機關行使,這顯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法令對農、漁會總幹事的職權進行停止或解除。
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立法理由為避免損及存款人權益,加強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守法性,爰明定其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為避免損及存款人權益,加強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守法性,爰明定其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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