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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30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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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金融法第 30 條,當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1983年10月5日法務部對農會法第30條之解釋,明確提到停止農會總幹事職權之事由主管機關行使,這顯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法令對農、漁會總幹事的職權進行停止或解除。

立法沿革 1

(0920710 制定)

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立法理由為避免損及存款人權益,加強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守法性,爰明定其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710 制定)

為避免損及存款人權益,加強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守法性,爰明定其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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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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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30 條規定:「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