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 35 條(信用部事業公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所定最低比率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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