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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35信用部事業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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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所定最低比率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金融法第35條(信用部事業公積),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該法規要求信用部事業年度決算後,應將其盈餘的至少百分之五十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如果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所定最低比率,則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信用部事業有足夠的公積金來應對風險資產可能帶來的損失。 由於農會法第20條之2第1款關於「農會財物」的定義與農委會的相關函文,該法條對於農會的財物和會員在農會信用部的貸款有關。 另外,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款和前公司法第238條,以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和內政部的相關函文,則是針對受贈資產的處理和政府補助款的稅務處理進行了規範和解釋。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對於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應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這一點涉及到行為人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但未注意的情況,並且要求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根據以上的解釋和相關法規,可以理解農業金融法第35條的內容和規定,以及其在信用部事業公積方面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0920710 制定)

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所定最低比率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立法理由為強化信用部之經營體質,改善其財務結構,明定信用部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

(0920710 制定)

為強化信用部之經營體質,改善其財務結構,明定信用部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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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35 條規定:「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