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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貸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 辦理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推動機關、機構。 二、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貸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 辦理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關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有關專案農貸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與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為辦理專案農貸必要之事務性工作。中央主管機關考量上開事項之專業性及人力運用,於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前,係由中國農民銀行辦理。 三、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後,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該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對於信用部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之職權;且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全國農業金庫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專案農貸,上開事項遂依政府採購法程序,改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因此,為求明確並有效降低行政作業成本,爰增訂第四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上開事項,以即時嘉惠農漁民。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推動機關、機構。 二、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有關專案農貸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與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為辦理專案農貸必要之事務性工作。中央主管機關考量上開事項之專業性及人力運用,於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前,係由中國農民銀行辦理。 三、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後,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該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對於信用部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之職權;且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全國農業金庫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專案農貸,上開事項遂依政府採購法程序,改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因此,為求明確並有效降低行政作業成本,爰增訂第四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上開事項,以即時嘉惠農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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