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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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配合政府之金融改革政策。農業金融之管理回歸到農政主體,以統一農業相關部門之事、權,同時疏解現今農業金融部門面臨雙重主管機關,業務受到重重限制,無法生存的困境。
為配合政府之金融改革政策。農業金融之管理回歸到農政主體,以統一農業相關部門之事、權,同時疏解現今農業金融部門面臨雙重主管機關,業務受到重重限制,無法生存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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