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對於農業金融法第4條的論述,根據該法規所示,信用部的任務乃是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而全國農業金庫則是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這項法規的舉例可參考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中提到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則應受到法律的規範。
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立法理由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之任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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