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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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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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 條,該辦法是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設定是依法律規定所進行的。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農業金融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應訂定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確保金融機構的財務穩健性及透明度。根據這項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必須訂定這個辦法,來處理相關的逾期放款及呆帳情況。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農業金融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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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