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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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對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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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信用部應按資產的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這意味著信用部必須根據會計原則和規定對授信資產和非授信資產進行風險評估,並提取足夠的損失準備金。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用部能夠應對可能的損失,並確保資產風險得到適當的管理。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最新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法規,以確保準確性和合法性。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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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