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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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評估不足時,信用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檢查意見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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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當信用部根據前條規定提列的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被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評估不足時,信用部應依照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的檢查意見補足。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農會信用部提列了損失準備,但在金融檢查機構評估後發現不足,這家信用部就必須依照金融監理機關的要求或補足檢查意見補足這個不足的部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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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