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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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完全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 2.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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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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