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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2.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3.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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