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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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上看,農業保險法第10條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並且補助比率有相應的規定,施行後有五年內的補助上限和第六年後的補助上限。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則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的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的現金救助額度。第三項則是關於保險費補助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現行最新的法規進行解釋的話,可以參考最新的農業保險法相關法規和裁判文書,並以最新的法規和法律解釋為準。例如,可以參考衛福部所公布的最新相關資訊,並且可以根據最新的案例進行相關解釋。但是,由於我沒有直接查閱相關資料,所以無法給出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90512 制定)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且訂有比率上限;並考量強制投保將限制農民投保意願,宜予以提高對農民之補助比率,爰訂定但書之例外規定。 二、為整合政策資源,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以利實務運作。 三、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規定等,因應保險標的、險種或政策尚有調整需要,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辦法,以維持實務運作彈性。
(1140805 修正)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及補助比率上限。為配合執行實務,並鼓勵農民投保,爰將第六年起保險費補助比率上限修正提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增列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補助比率,以符合補助政策執行現況,提高調整空間。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業名詞
- 予以名詞
- 而定名詞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一、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且訂有比率上限;並考量強制投保將限制農民投保意願,宜予以提高對農民之補助比率,爰訂定但書之例外規定。 二、為整合政策資源,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以利實務運作。 三、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規定等,因應保險標的、險種或政策尚有調整需要,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辦法,以維持實務運作彈性。
一、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及補助比率上限。為配合執行實務,並鼓勵農民投保,爰將第六年起保險費補助比率上限修正提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增列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補助比率,以符合補助政策執行現況,提高調整空間。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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