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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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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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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對
要保人
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
核
發、補助之
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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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業保險之推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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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及補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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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與危險分散及管理 §1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稅賦減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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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業務管理及爭議處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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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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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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