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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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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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 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 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積極配合辦理農業保險,並參考國外實務作法,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發農業保險商品。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所稱附加費用包括保單研發、推廣及委託查勘等費用。 三、第三項明定補助或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為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積極配合辦理農業保險,並參考國外實務作法,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發農業保險商品。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所稱附加費用包括保單研發、推廣及委託查勘等費用。 三、第三項明定補助或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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