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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 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 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 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 五、農業保險之教育推廣及宣導。 六、農業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協助、諮詢及申訴之管道建立。 七、其他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推動。
  2. 前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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