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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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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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 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 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 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 五、農業保險之教育推廣及宣導。 六、農業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協助、諮詢及申訴之管道建立。 七、其他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推動。 前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業務項目。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捐助章程及其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
- 法人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業務項目。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捐助章程及其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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