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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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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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 二、考量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所需資金,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之預算編列原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 二、考量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所需資金,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之預算編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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