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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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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2. 2.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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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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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2 制定)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   二、考量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所需資金,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之預算編列原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   二、考量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所需資金,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爰於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之預算編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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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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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保險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