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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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經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出具證明,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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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經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出具證明,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立法理由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捐贈,經該基金出具證明,個人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入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 法人名詞
- 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36 條條文
- 農業保險法 第 14 條條文
(1090512 制定)
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捐贈,經該基金出具證明,個人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入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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