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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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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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
立法理由一、鑑於農業保險具有損失發生頻率高、災害集中、高賠付率,經營不易之特性,且農業保險危險管理機制之架構需要再保險人之積極參與,為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及提高再保險人之意願,參考實施農業保險政策國家採行租稅優惠之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保險人(包括辦理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例如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分出、分入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二、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各項租稅之徵免,依其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 營業稅名詞
- 法人名詞
一、鑑於農業保險具有損失發生頻率高、災害集中、高賠付率,經營不易之特性,且農業保險危險管理機制之架構需要再保險人之積極參與,為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及提高再保險人之意願,參考實施農業保險政策國家採行租稅優惠之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保險人(包括辦理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例如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分出、分入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二、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各項租稅之徵免,依其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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