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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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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2. 2.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3. 3.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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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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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

立法理由一、鑑於農業保險具有損失發生頻率高、災害集中、高賠付率,經營不易之特性,且農業保險危險管理機制之架構需要再保險人之積極參與,為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及提高再保險人之意願,參考實施農業保險政策國家採行租稅優惠之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保險人(包括辦理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例如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分出、分入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二、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各項租稅之徵免,依其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 營業稅名詞
  • 法人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鑑於農業保險具有損失發生頻率高、災害集中、高賠付率,經營不易之特性,且農業保險危險管理機制之架構需要再保險人之積極參與,為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及提高再保險人之意願,參考實施農業保險政策國家採行租稅優惠之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保險人(包括辦理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例如簽單業務及其再保險分出、分入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二、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各項租稅之徵免,依其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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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保險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