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7 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專戶之資金來源與用途、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含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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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了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該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專戶的資金來源與用途、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含的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由主管機關定之。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 (81.06.10),農會法 第 12 條 (83.12.05)。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農民基於其身分當然享有農民健康保險的權益,並且農會應受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另外,根據農會法,農會有負責辦理農民健康保險的責任。因此,這些法規和第 17 條都是在保障農民的權益和保險運作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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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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