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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專戶之資金來源與用途、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含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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