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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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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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及報告。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第一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資料或報告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該農會、漁會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考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二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財務及營業狀況,以利業務監理。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金融檢查,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 二、基於保險業之業務檢查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且該會具有檢查保險業務之專業能力,及參考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第一項對農會、漁會之檢查。 三、參考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三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農會、漁會,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被查核之農會、漁會負擔。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一、參考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二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財務及營業狀況,以利業務監理。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金融檢查,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 二、基於保險業之業務檢查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且該會具有檢查保險業務之專業能力,及參考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第一項對農會、漁會之檢查。 三、參考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三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農會、漁會,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被查核之農會、漁會負擔。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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