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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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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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
立法理由政府對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免徵營業稅、再保險、危險分散等措施,應與其他業務有所區隔,將採行於會計制度中增列農業保險科目或子目,並加註簽單年度別記載之作法,俾利審視農業保險業務辦理情形及相關財務狀況等,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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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2 制定)
政府對保險業及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免徵營業稅、再保險、危險分散等措施,應與其他業務有所區隔,將採行於會計制度中增列農業保險科目或子目,並加註簽單年度別記載之作法,俾利審視農業保險業務辦理情形及相關財務狀況等,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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