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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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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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得要求保險人提供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相關資料,保險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得向相關機關(構)請求提供氣候、地質、水文等數據或研究資料。
立法理由一、為即時掌握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之農業保險辦理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要求,提供農業保險之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相關資料,保險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二、保險係憑藉歷史資料之分析,透過大數法則預估可能發生之損失,以劃定承保範圍、釐算保險費率;為掌握天然災害等資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得向相關機關(構)請求提供氣候、地質、水文等數據或研究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為即時掌握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之農業保險辦理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要求,提供農業保險之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相關資料,保險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二、保險係憑藉歷史資料之分析,透過大數法則預估可能發生之損失,以劃定承保範圍、釐算保險費率;為掌握天然災害等資訊,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得向相關機關(構)請求提供氣候、地質、水文等數據或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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