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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2. 依前項規定取得合格證書之勘損人員名單,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公開於資訊網路。
  3. 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事故之勘查原則,必要時應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
  4. 第一項勘損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人才資料庫建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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