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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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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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農會、漁會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處;調處成立者,由爭議處理機構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之受理、程序、期間、成立、調處費用之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農業保險之爭議處理涉及農業專業事項,得請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諮詢。
立法理由一、保險業辦理之農業保險商品所產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處理;而農會、漁會尚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服務業,其辦理農業保險所生爭議,不適用該法所定評議程序,惟為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所生之民事爭議,可比照保險業,由專業之公正第三人,亦即評議中心先行處理,爰為第一項規定,另明定調處成立時,由爭議處理機構作成調處書,該調處書相當於私法上之和解契約。 二、第二項明定調處之受理、程序、期間、成立、調處費用之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三、農業保險涉及農業技術與專業,不論為保險業或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爭議案件,處理過程如有需要,得請主管機關提供諮詢協助,爰為第三項規定。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 調處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保險業辦理之農業保險商品所產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處理;而農會、漁會尚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服務業,其辦理農業保險所生爭議,不適用該法所定評議程序,惟為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所生之民事爭議,可比照保險業,由專業之公正第三人,亦即評議中心先行處理,爰為第一項規定,另明定調處成立時,由爭議處理機構作成調處書,該調處書相當於私法上之和解契約。 二、第二項明定調處之受理、程序、期間、成立、調處費用之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三、農業保險涉及農業技術與專業,不論為保險業或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爭議案件,處理過程如有需要,得請主管機關提供諮詢協助,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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