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2 條
- 1.農會、漁會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處;調處成立者,由爭議處理機構作成調處書。
- 2.前項調處之受理、程序、期間、成立、調處費用之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3.農業保險之爭議處理涉及農業專業事項,得請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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