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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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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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農業保險業務。 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健全經營,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對於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農會、漁會,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監理措施,以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為確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健全經營,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對於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農會、漁會,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監理措施,以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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