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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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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農業保險業務。 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
  2. 2.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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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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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2 制定)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農業保險業務。   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健全經營,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對於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農會、漁會,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監理措施,以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為確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健全經營,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對於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農會、漁會,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監理措施,以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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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保險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