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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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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前項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農險基金名義為之,且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監察人
、其他個人或
非
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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