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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資金總額,指購買或投資時,農險基金前一年度決算淨值及各種準備金之合計。
  2.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指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者: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二、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四、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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