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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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或飼養場(戶)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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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