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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用盡時,得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未達五十公斤者,限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政府依法撲殺死亡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三、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2.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勘損人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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