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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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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危險承擔之比率及保險金額如下。但為配合農業政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保險業應將承保之危險百分之八十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二、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共保人,應將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2. 2.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再保險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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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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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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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危險承擔之比率及保險金額如下。但為配合農業政策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