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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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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險基金就前條承擔之危險,應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擬定次年度危險分散方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方案,包括自留、分出於再保險市場或移轉於資本市場分散等方式安排;其原則如下: 一、自保險業分入之危險,第一層由農險基金與共保組織共同承擔。 二、自農會、漁會分入之危險,由農險基金自留或部分分出由再保險人承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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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農險基金就前條承擔之危險,應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擬定次年度危險分散方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