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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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共保組織,其會員包括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可營業之產物保險公司及專業再保險業;第一層危險限額或損失率、共保組織承擔比率、其會員認受成分,由農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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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共保組織,其會員包括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可營業之產物保險公司及專業再保險業;第一層危險限額或損失率、共保組織承擔比率、其會員認受成分,由農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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