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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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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擔。
  2. 2.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解散時,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自金管會公告之停業清理、解散日起,移轉由其他共保組織會員承受。移轉方式由共保組織會員開會決定。
  3. 3.共保組織會員因合併成為消滅公司,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應併由存續公司承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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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受名詞
  • 存續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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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