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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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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之農業保險商品,應依金管會所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釐訂費率。
  2. 2.前項商品保險費附加費用用途,應至少包括簽單公司費用、農險基金管理費用、提存信用風險準備及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等。其分配比率及歸屬由農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 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保險商品,其保險費用途應至少包括純保費及農會、漁會或農險基金相關管理費用,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參考歷史產量與價格並模擬損失頻率及損失程度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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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法規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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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之農業保險商品,應依金管會所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釐訂費率。前項商品保險費附加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