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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4

  1. 1.創作人應依管理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2. 2.簽辦、審議或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項各款利益關係之一者,應於簽辦、審議或核決時,自行迴避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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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創作人應依管理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