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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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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