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6 條
- 1.管理單位基於政策需求、產業發展或公益之目的,且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實施。
- 2.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期限屆滿,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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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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