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7 條
- 1.管理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評估有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推廣至產業之立即需求。 二、經管理單位公告六個月以上,無國內企業願意製成商品銷售。 三、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為因應緊急狀況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
- 2.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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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