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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發成果:指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補助、委託、出資或自行辦理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研發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方式(以下簡稱資助),並與執行單位訂定科技計畫契約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三、執行單位:指下列執行科技計畫者: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四)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民營企業。 (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政府機關(構)。 四、管理單位: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或執行單位所有,並負有管理之責者。 五、研發成果收入:指管理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六、產學合作計畫:指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業界以共同出資辦理,或共同補助其他執行單位之方式執行科技計畫,且該業者出資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或業者提供技術經雙方同意貢獻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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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發成果:指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農業科技研究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