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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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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