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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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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 一、本部或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