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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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黏貼方式標示,應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優良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標籤及其標示內容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自行印製;變更時,亦同。 (二)產銷履歷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已印製標章之標籤,至中央主管機關農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印製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標示事項。 二、印製於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上: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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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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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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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