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或驗證機構依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簽訂之契約約定,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時,農產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應即派員
核
對前項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農產品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