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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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請案之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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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第 11 條》,每一申請案之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三年。例如,若申請單位在申請時提出了計畫執行期程超過三年的申請案,依法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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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