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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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審核產業化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之執行、管考,得聘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審議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經費及管考等事項;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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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第10條,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核產業化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的執行、管考時,可以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審議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經費及管考等事項。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根據農業產銷統計資訊的調查,主管機關可以聘請學者專家審議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計畫的內容及執行能力,以確保計畫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且能夠有效地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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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