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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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創新育成中心或離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後未逾三年且經營績效良好之業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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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創新育成中心或離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後未逾三年且經營績效良好之業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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