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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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於簽約後即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補助款,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主管機關得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繳交國庫。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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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3條,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這表示補助款在執行過程中應依照補助契約的規定進行分期撥付,以保障資金的使用。並且在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可以在簽約後即行撥付;而第二期以後的補助款則需要受補助者提供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由主管機關審核後再進行撥付。 此外,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這表示補助款的使用應該嚴格分開管理,並且需要設立專戶進行存儲和結算。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繳交國庫,這保證了補助款及相關利息的全部納入國庫。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有權進行監督和查核,受補助者需要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和協助。 以上釋義的參考來源均來自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相關文件及相關政府機構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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