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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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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四、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4條,受補助者在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參考資料: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9號的「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政府捐助(如補助款)不宜直接貸記股東權益,而應列為遞延收入或作為相關資產帳面價值之減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參考資料:農業委員會補助提升豬產競爭力建造玉米儲存桶的判決中指出,受補助者應遵守計畫執行期限和進度要求,否則可能被追回補助款。 三、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參考資料:上訴人87年度受領台灣省政府合作事業管理處補助促進建立農業合作體系計畫的判決中指出,若實際執行與計畫書內容差異過大,可能導致補助款的追回。 四、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參考資料: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9號的「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說明,政府捐助已實現者宜列為當期收入,並依其性質列為政府捐助收入或其他收入。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參考資料:根據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及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而若發生違反法令或契約的重大情事,將對計畫執行產生顯著影響,可能導致補助款的追回。 總結來說,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4條所列之各項情形,均為受補助者應遵守的執行規範,若出現違反情形,將被追回應返還之補助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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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