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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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一、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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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