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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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最近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三、履行政府補助案曾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四、最近三年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六、最近一年內,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令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形。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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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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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法令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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