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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10

  1.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2. 2.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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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0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農業創新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