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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15

  1. 1.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原核准應予廢止。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3. 3.第一項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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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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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原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