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根據農會法第3條,農會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也就是說,農會在不同地方的主管機關會有所不同,但它的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例如,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指導,農會應該遵守相關農業法規和政策;在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之下,農會也應該遵守當地的指導和監督。這樣可以確保農會的運作符合法規,並且保證其目的事業能夠順利執行。
農會得設置農業試驗場,農產陳列所及農具陳列所,並辦理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
農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農會之主管官署為社會部及省市縣主管社會行政官署,但其目的事業,應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及省市縣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之指揮監督。
農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機關之指導監督。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另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利事權統一。
農會得設置農業試驗場,農產陳列所及農具陳列所,並辦理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
農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農會之主管官署為社會部及省市縣主管社會行政官署,但其目的事業,應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及省市縣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之指揮監督。
農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機關之指導監督。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另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利事權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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