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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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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第3條,農會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也就是說,農會在不同地方的主管機關會有所不同,但它的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例如,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指導,農會應該遵守相關農業法規和政策;在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之下,農會也應該遵守當地的指導和監督。這樣可以確保農會的運作符合法規,並且保證其目的事業能夠順利執行。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6

(0191227 制定)

農會得設置農業試驗場,農產陳列所及農具陳列所,並辦理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之主管官署為社會部及省市縣主管社會行政官署,但其目的事業,應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及省市縣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之指揮監督。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機關之指導監督。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0890630 修正)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另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利事權統一。

  • 主管機關名詞
(0191227 制定)

農會得設置農業試驗場,農產陳列所及農具陳列所,並辦理農業及農民之調查、統計。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之主管官署為社會部及省市縣主管社會行政官署,但其目的事業,應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及省市縣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之指揮監督。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依法受農林部或其他目的事業機關之指導監督。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08906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另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利事權統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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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 條規定:「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